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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检索及判定,了解一下
  发表时间:2019-10-11  阅读次数:3907
       专利权及专利侵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超过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技术进入公知技术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例如,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超过这一期限,专利即为失效,该专利保护的技术也就成为了公知常识,不再受法律保护,大家都可以无偿使用。此外,未按时缴纳维持年费的,也会导致专利失效。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即: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只在中国受到保护,在美国授权的专利只在美国受保护。如果拿一件美国专利作为依据来判定某产品在中国侵权,则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检索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首先要做的是专利检索,在做侵权检索时,需要牢牢把握住专利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专业的侵权检索针对所有有效专利。应当检索被控侵权国的专利文献,一般不包括期满专利或因未支付维持费而提前失效的专利,也无需检索非被控侵权国专利文献,更不用检索非专利文献。

      举例:

      需求:检索某水杯在A国家销售是否有侵权风险
      我们在检索的时候除检索水杯相关内容外,还需要限定在A国授权且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判定
      经过全面、准确的检索后,在我们检索出的相关专利文献中进行阅读、筛选,判定侵权风险。
      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需要将技术点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专利侵权需要把握两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如下3种情况为并列情形,满足其一即视为侵权:
      1) 目标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的概念,而目标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
      3)目标技术方案在利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使目标技术方案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也不可以自由实施,否则就侵犯了在先专利权。

      举例: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那个水杯,假设我们检索到一篇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包含杯体、杯盖,杯盖位于杯体上方。
      那么这个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杯体、杯盖、杯盖位于杯体上方的位置关系。(注:不仅仅是杯体和杯盖哦,它们之间的位置关系、数量等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1、如果目标水杯同样由杯盖、杯体组成,且杯盖位于杯体的上方,那么这个水杯就可判定为侵权高风险;
      2、同时,水杯属于杯子的下位概念,杯子可以包括水杯、咖啡杯等各种杯子,此时包含杯体、杯盖以及杯盖位于杯体上方的水杯可判定为侵权高风险;
      3、如果目标水杯除了杯体、杯盖、杯盖位于杯体上方之外,杯体上还带有把手,那么,这个水杯也是侵权高风险哦~因为适用了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

      实践中,大家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要实施该专利,那么就必须获得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2、等同原则

      实务中被控物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侵权是比较少见的情况,更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目前,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专利权利要求特征的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从这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等同侵权就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除包括了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了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等同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
      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无需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也就是说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该技术的实施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举例:

     还是刚才的水杯,如果目标产品把杯盖换成了可吸附在杯体上方的硅胶片,那么这个“硅胶片”与“杯盖”属于“以相同的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都是起到保温,防虫防灰尘等作用,此产品可判定为中等风险级别的侵权。

      这个例子属于一个比较简单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情况,然而,随着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隐蔽,这种严格的等同侵权行为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采用一些规避的措施,使被控侵权物区别于专利技术,因此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也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大家可以尝试从以下几点入手来判断侵权风险:
      1.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2.组合方式的改变,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
      3.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
      ……

      如果您需要更多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学科与知识产权咨询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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